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 年)》《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等文件中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区适龄幼儿入园工作,为家长提供入园指导服务,结合本区当前实际,现就做好 2026 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教育主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责任与服务意识,加强招生过程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规范招生行为,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幼儿按时入园,满足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需求,随迁子女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幼儿园应创造条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特殊教育需要的适龄儿童提供融合教育。
(二)坚持公办为主、公益普惠。健全与人口变化相适应的资源统筹调配机制,稳步增加公办学位供给,落实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园扶持政策,在普惠性幼儿园内幼儿人数应占区域内在园幼儿总人数的 85%以上。持续推进幼儿园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应开尽开、应设尽设”托班,主要招收2-3岁幼儿。
(三)坚持规范收费、大班免费。依据国家、省、市收费政
策要求,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实行公示制度。执行保育教育费浮动收费标准的幼儿园,应当在招生报名前报当地教育、发改、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严格落实幼儿园大班免保教费政策,公办园免收大班保教费,民办园按照属地同类型公办园大班减免标准直接免除相应金额,据实收取,不得先收后退。
( 四)坚持相对就近、免试入园。科学划分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服务区范围。各级各类幼儿园应优先满足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入托需求,有空余学位可招收周边区域适龄幼儿入园入托。有条件的地区和幼儿园应积极推行幼儿园“长幼随园”举措。适龄幼儿实行免试入园,任何幼儿园都不得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或变相测试。
二、招生对象
(一)学前班
小班为3周岁(2022年9月1日-2023年8月31日出生),中班为4周岁(2021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出生),大班为5周岁(2020年9月1日-2021年8月31日出生)。严禁招收不满三周岁幼儿入学前班。
( 二)托班
托班招生具体方案由各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托大班为 2 ~ 3 岁(2023年9月1日-2024年8月31日出生)。若招收2 岁以下幼儿入托,编班要求参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执行。
三、招生办法
幼儿园招生按照“相对就近”“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的原则进行,根据可供学位依次满足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
(一)吴江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婴幼儿出生医学证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原件、体检健康证(体检健康证于开学初收取)、户口簿原件、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实际居住材料)、家长身份证原件,根据网上通道提交报名所需材料,实行线上登记、报名。
(二)非吴江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婴幼儿出生医学证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原件、体检健康证(体检健康证于开学初收取)、户口簿原件、合法固定住所产权证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同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提供有效居住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根据网上通道提交报名所需材料,实行线上登记、报名。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的相关要求,儿童在入园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各幼儿园在招生时,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
四、招生要求
(一)控制幼儿园招生规模。学前班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设置班额,配备保教人员,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小班化教学;托班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设置班额,配备保育人员。各年龄班招生规模应与办园条件相适应,保障各类活动安全实施。
(二)规范民办园招生流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招生,优先满足所在村镇、街道适龄儿童入园。民办幼儿园招生事项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严禁无证幼儿园(含学前看护点)违规招生。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应告知家长,就读无证园将无法建立学籍、无法享受免费学前政策;应加强排查,设立举报电话:0512-63981978、63981987,依据相关法律对违规招生行为予以处理。
(三)完善大班幼儿复读审批。申请复读大班幼儿,其法定监护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延缓入学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申请复读。具备接收条件的幼儿园,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接收该幼儿复读大班,并依规为其建立学籍。
(四)落实特殊群体支持政策。依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各地各校要统筹落实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照顾对象子女入园工作。根据《关于调整苏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字〔2018〕105 号)要求,落实特殊家庭子女保育教育费减免政策。
(五)加强托育服务管理。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需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必须严格遵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落实场地、师资、安防、卫生保健等要求,规范日常照护流程,在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监管下稳妥、安全推进托幼一体化。
附件:1.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入园工作指南
2.其它民办幼儿园招生入园工作指南
附件1 2026年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入园工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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